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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难以摆脱社交媒体沉迷对话陕西省法学会互联网法律与治理研究会会长王延川
发布日期:2026-04-29 19:32    点击次数:128

所谓“成瘾性设计”是指社交媒体有意将其算法、推荐及界面设计为用户容易沉迷的样状

关于社交媒体成瘾治理,除了司法发力外,强化社交平台社会责任、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以及单独针对未成年人社交媒体成瘾进行立法完善都必不可少

《法治周末》记者肖莎

美国当地时间3月25日,社交媒体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迎来判决结果。

经过长达7周的艰苦庭审程序以及9天内超过40小时的紧张审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等法院陪审团基于10比2的投票结果作出裁决:Meta(Instagram、Facebook的母公司)和谷歌(YouTube的母公司)向沉迷社交网络的受害人支付补偿性赔偿金300万美元,并建议追加惩罚性赔偿金300万美元。据报道,Meta和谷歌均对判决结果表示异议,并计划提起上诉。

这是全球范围内同类首例进入判决程序的案件。

20岁的原告凯莉在法庭上讲述着自己的悲惨故事:她6岁沉迷于YouTube,9岁注册了Instagram,10岁时出现抑郁倾向并试图自杀,13岁时被诊断患有躯体变形障碍和社交恐惧症。这些病症凯莉都归咎于Instagram和YouTube两大社交媒体的“成瘾性设计”。

反观我们周围,下面这种场景也并不鲜见:在工作场所、交通工具、学校、商场、公园、餐厅甚至在车辆穿行的街道上,总有人在忘我地刷着手机。尤其是社交软件,一旦人们(下至幼儿上至老人)使用过社交软件,似乎就很难不再继续使用它。社交媒体被称为新时代的“赛博烟草”,用户一旦沾染便难以割舍。

社交媒体的魔力从何而来?上述案件中,原告凯莉所提的社交媒体的“成瘾性设计”具体是指什么?这个案例对国内社交媒体的设计、监管有何警示作用?当有越来越多人沉迷于社交网络,法律是否应该做些什么?

针对这些问题,《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陕西省法学会互联网法律与治理研究会会长王延川。

何为“成瘾性设计”

记者: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听到家长因为孩子沉迷于手机、子女因为老人沉迷于社交媒体而吐槽。为何人们会出现对社交媒体的依赖?

王延川:研究发现,初次体验社交媒体的用户会有很强的愉悦感,这种愉悦感来源于多巴胺。相比物理世界,网络社交的信息内容更加多元,来得也更快,这会促使用户多巴胺分泌水平快速上升。但用户在社交媒体上获得的多巴胺来自不断的信息刺激,这些愉悦状态存续时间短暂,要想再次获得愉悦需要比以前更多的信息刺激。多巴胺这种奖励回馈传递给大脑这样的信息:反复使用社交软件是有价值的活动。这是社交媒体成瘾的始作俑者。

青少年是最容易沉迷网络社交的人群,因为他们的大脑前额叶发育尚未成熟,自控及延迟满足能力较差,更容易沉浸于网络社交的各种即时反馈及其愉悦感。记录显示,凯莉16岁时曾有一天超过16小时在浏览Instagram。青少年一直是社交媒体争相抢夺的用户对象。2018年,社交媒体Facebook内部备忘录记载:“如果我们想要赢得青少年,就必须让他们在吞世代(指8岁至14岁具有消费能力的少年群体)加入我们。”

英国通讯管理局(负责广播与网络监管的机构)的一项报告显示,老人正在成为社交媒体的“常客”,65岁以上的人平均每天上网3小时,他们通过社交媒体获取新闻的可能性是其他年龄段的两倍。

记者:凯莉认为,Instagram和YouTube的“成瘾性设计”,是让其沉迷网络社交并导致不幸的“罪魁祸首”。什么是“成瘾性设计”?

王延川:所谓“成瘾性设计”是指社交媒体有意将其算法、推荐及界面设计为用户容易沉迷的样状。按照欧盟《在线服务成瘾性设计和消费者保护》的规定,社交媒体“成瘾性设计”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形式:无限滚动、无限自动播放、下拉刷新、推送通知、点赞或喜欢、已读回执等。

社交媒体“成瘾性设计”最著名者当属无限滚动。该技术出现之前,用户不得不点击分页或“下一页”按钮来翻页,而是否翻页需要用户思考。无限滚动会自动加载内容,当用户浏览的页面已达屏幕底部时,只要手指轻轻一滑,就会带出更多的内容,用户对是否继续获取信息的选择权丧失了。“你看到的这一篇内容没有意思,但下面会出现更有意思的内容”,这种不间断新信息带来的微量多巴胺刺激让用户一直保持兴奋状态,手指也随之在移动设备上持续滑动,无法停止。久而久之,手指滑动便成为用户不假思索的无意识行为,有人称之为“僵尸滚动”。

2019年,无限滚动的发明者阿萨·拉斯金曾在一条推文中对自己发明该技术深表悔恨:“我从无限滚动中学到的一个教训是,技术优化和易用,并不意味着对用户或者人类来说必然有好处。”

记者:推送通知似乎是很多App的功能,当我们打开很多软件时,软件会随时提醒要不要打开“通知”功能。这也是“成瘾性设计”的一环?

王延川:是的,推送通知是另一个诱使用户沉迷网络社交的技术。该技术让应用程序通过互联网直接向用户手机发送消息,用户不再需要主动访问应用程序,消息会在后台自动接收并展示。推送通知打破了应用程序和用户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隔离,让二者保持实时联系。

推送通知不局限于简单的信息通知,还会伴随个性化精准推送,这让用户获得更强的体验感和满足感。

推送通知同时产生“不继续浏览将忽略重要信息”的“错失焦虑”,这种焦虑须通过持续不断关注社交内容而得到缓解,这让用户进入社交内容关注的“死循环”。

记者: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很多增强用户黏性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也会让用户更加沉迷于社交媒体?

王延川:没错,除了上述架构性技术之外,像点赞、喜欢、美颜这样的情感共鸣技术,会增加用户与社交平台的黏性,也促使用户将更多时间花在社交媒体上。

欧盟消费者组织于2023年调查的数据显示,83%的消费者认为自己在社交网络上花费的时间超出了自己的预期。美国知名民调与社会研究机构皮尤研究中心2024年的研究发现,大约45%的青少年认为自己在社交媒体上花的时间超出预期。

而用户在社交网络上停留时间越长,其成瘾的概率就越高。

记者:什么情况下会认为一个人对社交媒体成瘾?

王延川:用户只要轻轻滑动手机屏幕,就可获得源源不断的新内容及其愉悦感,这种正强化作用让用户总想看到更多内容,从而获得下一次的多巴胺愉悦感。在不断的重复和反馈中,用户的大脑逐渐发生变化,关注对象由社交内容变为发现新内容的过程。这个状态若继续下去就必然演变为社交成瘾。

目前对于社交成瘾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有人给社交成瘾的临界点起了一个名字叫“末日滚屏”,这个词已经收录于《牛津大词典》,可见其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即当用户在社交网络看到大量低质量和同质化的内容,产生“世界糟透了”的负面情绪后,短暂的多巴胺愉悦被抵消,心理和身体伤害随即出现。然而即使处于如此厄运中,用户仍因惯性而无法停止手指滑动,此时大致可以确认的是:他已患上社交网瘾症。

记者:社交媒体进行这些设计的目的是什么?

王延川:社交媒体“成瘾性设计”的主要目的在于攫取用户的注意力。用户在社交网络上停留时间越长,留下的个人数据就越多。这些个人数据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可以帮助社交媒体改善服务,提升活跃度,也可以通过转让换取高额利润。

从内容责任到产品责任

记者:除了凯莉案,全球范围内还有类似的案件吗?

王延川:凯莉案不是孤案。仅2026年2月18日以来,已经有超过1600名原告在美国各个法院基于社交成瘾损害起诉众多社交平台。

记者:有报道说,凯莉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因为凯莉的律师在诉讼时绕过了美国的“避风港原则”。你能具体介绍一下这一诉讼的意义吗?

王延川:长期以来,社交媒体被视为中介,即中立的信息提供者。社交媒体有义务删除用户发布的有害内容,但对于该有害内容却不承担责任,即使该损害基于平台算法而扩大化。这就是美国1996年《通信规范法》第230条确立并为世界所公认的“避风港规则”。

凯莉案的标杆意义在于,它试图确立一个新规则:社交平台不仅是用户之间的信息中介,而且还是基于缺陷技术设计对用户负法律责任的主体。因为凯莉的律师并未紧盯社交平台的内容责任,而是绕开“避风港规则”,以社交软件这个产品的缺陷设计为切入点,注重产品责任,最终说服陪审团,使得后者作出Meta与Google构成过失侵权,社交媒体“成瘾性设计”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裁决。

记者:该案也受到了一些质疑。比如,有人认为该案似乎是反社会常规的。因为使用社交软件是用户的个人选择,那些无法控制自己从而沉迷网络社交的人完全由于自制力太差,是“咎由自取”。

王延川:虽然社交媒体的使用源于用户自愿,但如果社交媒体本身会带来损害则另当别论。已有研究结果表明,“无限滚动”等“成瘾性设计”技术会导致社交用户注意力普遍分散,因专注于“刷”信息带来的刺激,忽视原本的任务;它们带来的不断信息轰炸会导致社交用户上瘾,进而产生强迫行为及焦虑和抑郁状态。

也有人认为,凯莉案存在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有记录表明,凯莉的心理困扰与混乱的家庭环境密切相关,她曾受到来自家人的身体虐待和情感虐待。凯莉先后接受过3次心理治疗,而她的心理治疗师均未诊断出她患有社交网瘾症。另外,被告律师提出,凯莉家长对凯莉过度网络社交行为并未尽到监护责任。虽然凯莉的诉求受到质疑,但陪审团依然认定社交平台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办法是降低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要求,即凯莉只需证明平台设计是其损害的“重要促成因素”即可。

如何治理社交媒体成瘾

记者:虽然凯莉案的走向还未可知,但社交媒体成瘾治理已然成为全球关注的话题。在2026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成为代表委员争相讨论的热点话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和管理,深化网络综合治理,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关于社交媒体成瘾治理,你有哪些建议?

王延川:用户沉迷网络社交常伴随心理伤害(如时间流失悔恨、注意力劫持、焦虑抑郁等)和生理损害(如睡眠剥夺、久坐行为和潜在神经退行性病变等),这种伤害或损害在用户上瘾后不断加剧。由于不断有用户受伤害案例爆出,多国政府针对社交媒体“成瘾性设计”频频展开调查。

关于社交媒体成瘾治理,除了司法发力外,强化社交平台社会责任、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以及单独针对未成年人社交媒体成瘾进行立法完善都必不可少。

记者:社交媒体应该如何调整设计避免用户成瘾?

王延川:社交媒体的“成瘾性设计”意在获取用户的注意力。用户使用社交软件的时间越长,留下个人数据就越多,社交平台获利越大。用户使用社交软件的时间与其社交网络沉迷及成瘾的概率成正比,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引入企业社会责任。

各国企业法均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平台作为企业也应担负该种责任,当企业营收和用户心理健康产生冲突时,应以后者为优先考虑。社交媒体履行社会责任最有效的方法是消解社交媒体“成瘾性设计”的应用效能。

其实,针对社交媒体“成瘾性设计”的防范,包括我国在内的多国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主要内容为社交媒体不得以社交软件或者算法模型诱导用户尤其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第十八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社交媒体应以法律规定为指导原则,积极采取以下措施预防用户过度使用社交软件:穿插公益信息以中断用户持续使用社交软件,设计用户超时间使用社交软件的提示或警示,以及超长时间上网部分服务中断等。

记者:监管方面应该如何跟上?

王延川:首先,制定科学的社交媒体沉迷及成瘾标准是社交媒体监管的关键。目前全球尚无社交媒体沉迷及成瘾的官方诊断标准。比如,美国精神病学协会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将其列为“需进一步研究的状况”。这让网络主管部门的监管也失去了有力的抓手。

如果针对用户上网时间、频次与其心理生理的关系构建用户社交媒体沉迷及成瘾模型和标准,主管部门就可以通过监督算法去监督社交媒体运营状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就可以固定证据,并及时进行干预。

同时,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社交平台确立社交软件透明性、社交软件危害警示和用户日志等措施,并定期抽查社交媒体的上述合规设计以及适用情况,并作为是否处罚的依据。

记者:未成年人社交媒体沉迷或成瘾是不得不重点面对的问题。对此你有何建议?

王延川:未成年人社交媒体沉迷或成瘾是社交平台治理的重中之重。据2024年11月21日发布的《第6次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网民已经突破1.96亿,互联网普及率达97.3%,上网的主要目的是社交。未成年人社交媒体成瘾治理的重点是完善法律法规。目前有两种思路:

一种思路是实施年龄分级保护制度,将未成年人按照年龄分段,低龄者禁止使用社交软件,高龄者使用社交软件应经监护人同意;或者推行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实名制制度。比如,澳大利亚已颁布法律,禁止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包括Facebook、Instagram、TikTok和YouTube在内的10个主要社交媒体平台。美国佛罗里达州通过一项法案,规定不满14岁的居民不得开设社交媒体账号,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则需要经监护人同意。新西兰将“限制16岁以下青少年使用社交媒体”纳入立法议程,并计划制定年龄验证机制。

这种限制虽然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但也有一定局限性。首先,该种做法不利于保护教育资源落后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未成年人的信息获取,其次,该种做法容易被规避。比如未成年人在社交账号注册或年龄验证时会冒充成年人,也会促使不法分子为未成年人注册或者提供社交方便,进而对未成年人造成更大伤害。同时,禁止使用社交媒体也让未成年人无法获得社交媒体提供的信息便利,还会产生与数字时代脱节的不利后果。

另一条务实的思路是:立法强制要求社交平台在普通社交媒体之外,设置针对未成年人的专用社交媒体。同时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社交媒体的算法、推荐及界面设计应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如不允许无限滚动的界面和自动播放的视频,同时推送给未成年用户的内容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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